中國商會發展史
今年“兩會”期間,李克強總理在《政府工作報告》中指出,要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深化社會組織管理制度改革,加快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機關脫鉤。
中國商人及其組織正在與時俱進地成長。重溫明清以來中國商業組織發展的軌跡,對于它們在經濟社會發展中到底應該扮演什么角色,我們會有更為清晰的認識。
館、神合一寄托鄉情
行的名稱最初記載于隋代。行會辦公的地方被稱為會所,以后也稱會館。行會或會館起源于客籍他鄉者基于人地生疏的一種團體自我保護。同籍貫或同行業的人,在京城及各大城市建有館所,供同鄉同行集會、寄寓之用,其宗旨或功能,“不僅敘同鄉之誼,聯同業之情,恤嫠贍老濟貧,還作為同業集會議事場所,研討商情,聯絡商務,團結同鄉,維護共同利益”,以求“有利則均沾,有害則共御”。
最初的會館主要以京師的同鄉官吏為主體,之后主體轉變為商人。《明清以來北京工商會館碑刻選編》的作者李華曾對明朝時期全國各地在北京所建的會館進行過統計,有資可查的會館共有41所。其中,山西會館5所,占總數的12%強,建于萬歷(1572-1620年)以后,分別是山西銅、鐵、錫、炭諸商創建的潞澤會館,山西顏料、桐油商人創建的平遙會館,臨汾眾商創建的臨汾東館、臨汾西館,臨、襄二邑汾河以東南人創建的山右會館。
在明代之前,我國商人的活動大多是單個分散的,沒有出現有較為固定聯系的商人群體,即有“商”而無“幫”。商幫在明朝形成,是商人力量滋長的體現,而會館則是商人力量滋長的外現。明清會館同時也是同業者祭祀本行祖師的地方。每個商幫都有其供奉的神祇。例如江西人崇拜許真人,山西人信奉關帝,福建人禮祀媽祖等。現在遺留下來的很多山陜會館同時也是關帝廟。商人用一種能為社會所接受和敬重的方式使自己獲得一種神性保佑,這是商人尋求自我安全的一種心理投射。
具體來說,明清會館的功能主要體現在四個方面:一是在祭日、年初或其他吉慶日,會員在會館內演戲設宴,以敦鄉誼,或者便于新來同鄉者寄宿。二是祭祀神靈,尋求心理庇佑。三是安置同鄉靈柩,或者資助同鄉回鄉旅費、養育孤兒、設立義塾及施衣贈藥等工作。四是制定商業規則,仲裁會員間的紛爭,為會員提供緊急借貸,做商人與政府的橋梁,代表會員交涉納稅事宜等。
經濟史專家全漢升認為,會館與行會不同的地方在于后者對于本行工商業的統制是消極的,行會的規條上幾全都有“不準”、“不得”等字。在他看來,行會目的在于免除本行會員相互間的自由競爭,故有種種嚴厲的禁止,而會館目的則在盡量保護會員利益,并團結同鄉的工商業者成為一個堅固的壁壘,與外者競爭。
會館與政治斗爭
到鴉片戰爭前夕,上海縣城周圍“店鋪多得驚人,各處商業繁盛,一進黃浦江就看到江上帆檣如林”。商業的發展使上海聚集了來自福建、廣東、江浙、徽州等地的外來人口。隨著外來人口的增加,以同鄉商人為主體的會館組織也相繼建立。
泉漳會館是福建船商1759年所建的會館,比泉漳會館更早的有湖州會館,由紹興錢、豆、炭商修建的浙紹公所,1754年由徽州、寧國人在上海建立的徽寧會館和1757年由船商修建的潮州會館。到開埠前夕的1842年,上海縣城內外由外省籍商人創設的會館、公所至少已經達到27所。
1806年時任兩江總督的鐵保規定:“上海一地,凡客省商船進出口,皆需本省會館出具保結。”這是政府對會館權力的讓渡。正如勞倫斯"克里斯曼所指出的那樣,近代中國城市的外來經商者乃是“在不設引人注意的管理機構的情況下來管理自己”。而在此前的廣州,從1750年開始,清朝官方要求,外國商船凡來廣州進行貿易的,必須在廣州十三行洋商中選擇一家作為擔保人,擔保他們納稅、守法,照應他們在中國的行蹤,是為保商制度。之后,保商至少還被附加了兩項義務,即應付南洋各國貢船貿易和解決外國商船的關稅拖欠問題。
從某種程度上來說,由于沒有建立起成熟的外交體系,清朝官方無形中賦予了十三行公行“以官制商,以商制夷”的外交、商務使命。公行的商總要代表清政府處理十三行內與外國商人有關的外交、稅務、治安、民政等諸多事務。可以說,廣州十三行商是外國同中國高級官員交往的惟一溝通渠道,這種局面到上海開埠后才由兩江總督兼任的五口通商大臣所取代。
19世紀前,上海行政軍事權力的基本結構是官紳結合,商人被排斥在政治領域之外,也不敢奢望有參政要求,而中外貿易的迅速崛起和士紳階層對城市變化的遲鈍、陌生,讓熟悉洋務的商人被推上了政治舞臺。
以小刀會起義為例。1851年英國人為建造跑馬廳,強占了泉漳會館的公墓,成為小刀會起義的誘因。泉漳會館建在上海小東門旁邊的咸瓜街上,小東門是閩商聚集比較多的地方。小刀會起義中,小東門外羊毛弄、福建街一帶被放火,大火連燒四天,大片店鋪、民居兩千多間化為灰燼。泉漳會館、廣東會館、潮州會館、嘉應會館以及由寧波人創建的四明公所、徽州人所建的徽寧會館等都被徹底燒毀。各地商人以會館為依托在上海建立的據點毀于一旦,上海也因此掀開了新的一頁,商業中心迅速由城南向城北的租界轉移。
同樣因為公墓的問題,1874年和1898年寧波商人建立的四明公所與法租界之間爆發了兩次流血沖突。第一次沖突,參與人上千,第二次聲勢更大。兩次沖突之中,一二十萬各界旅滬人士掀起抗法浪潮,商人罷市,工人罷工,水手上岸,受雇于洋人者一律辭職。盡管抗議并沒有達到預期的效果,但寧波商人用聲勢證明,他們有能力對這個口岸的根本利益施加影響。
在各種沖突爆發之后,會館發展遇阻。邱國盛在《從國家讓渡到民間介入——同鄉組織與近代上海外來人口管理》中推測說,“雖然并無明顯的史料證據,但極有可能是經過小刀會起義之后,來自官府的不信任使會館的發展遭遇到一定的阻力。”
政府推動商會建設
最早建議清朝政府管理商會的是企業界和思想界人士。譬如,鄭觀應認為,商會是連結官、商的一種好辦法,商會應該通過立法的形式加以確認。爾后在1896年,張謇也提出設立商會之說,并表示要由各省督撫予以保護。戊戌變法期間,康有為也以使“上下通氣,通同商辦,庶幾振興”為由向光緒帝奏請創設商會。
在商會成立之初,大多數人將商會看作是調和政商關系的一劑良藥,不遺余力地加以推動。1900年商務大臣盛宣懷主張成立商會:“中國商業之不振,大率由于商學不講,商律不諳,商會不舉”,他提出要“廣商學以植其材,聯商會以通其氣,定專律以維商事,興農工以浚商源,效法西歐,振起商戰”,其中“尤以創設商會為入手要端”。
次年,督撫大吏袁世凱也向清廷條陳變法見解,強調商業之所以日趨疲敝,在于“官尊商卑,上下隔閡,官視商為魚肉,商畏官如虎狼”,進而提出應“使官商一體,情意相通”,凡商家“有限于財力權力者,則為之扶掖以助成之,有受人抑制陵轢者,則為之糾察而保護之”。在梁啟超看來,商會能夠成為自治的學校,而社會批評家歐榘甲則強調其發揮著作為改造商人階級的一種組織作用。
1903年,清廷成立商部,作為統轄全國工商實業的最高機構。商部同年奏請建立全國性的商會網絡。奏折對比了中國與西方及日本的差距稱,“商會者,所以通商情保商利,有聯絡而無傾軋,有信義而無詐虞,各國之能孜孜講求者,其商務之興如操左券。”“今日當務之急,非設立商會不為功。”
1904年,清廷頒布了《稟定商會簡明章程》和《商會章程附則六條》,這兩項規章是中國早期商會成立的法律依據。在《奏定商會簡明章程》中商部明確規定:“商會總理、協理有保商振商之責”,“商會之設,責在保商”,確定商會代商人向地方官“秉公申訴之權”,并有向清廷直陳利弊的權利。在清廷批準各地成立商會后,上海商業會議公所第一時間改為上海商務總會。
清朝商會制度是在官方強力推動下建立的,而對于政府干預商會也不斷有人提出質疑,鄭觀應是其中之一。鄭觀應是1904年成立的廣州商會董事之一。他認為,商人們對一個集中、受政府支持的組織持懷疑態度,因為這可能會威脅到他們的獨立性。商會的首要作用是開商智,其次是促進在商業和工業活動中的現代法律權利和責任體系的建設,政府不應該派官員來監督和干預商會事務。
雖然備受質疑,但清廷對商會的干預并沒有停止,至1904年清朝政府將山西票號等納入到國家的監管范圍之內,牽頭建立跨地域的商會網絡,并“準備作為繞過正式的省官僚機構而在地方一級執行商部指示的一個支撐機構”,其被授予直接上訴商部的權力。
出人意料的發展
商人們試圖扭轉這種局面,陳錦江在《清末現代企業與官商關系》中提到,1903年廣州商人要求政府答應不干涉商會事務,而商會后來的發展勢態確實也卻超過了官方對于會館功能的最初考量。
商會成立后的自行其是和獨立,讓政府措手不及。1905年的抵制美貨運動就是這種局面的典型反映。這次運動源于美國政府迫害華人和強迫清政府續訂苛約。上海商務總會率先發難,得到上海70多個行業資本家的簽字贊同,各地商會也群起響應。對此,清廷以“有礙邦交”為由,命各級地方官“從嚴查究,以弭隱患”。直隸總督兼北洋大臣袁世凱禁止天津商會出面組織抵制美貨運動,不準登載拒約消息的《大公報》發行。兩廣總督岑春煊甚至借故逮捕拒約會成員,使廣東的抵貨運動遭受嚴重挫折。《東方雜志》載文指出:“今日社會之性質,信官不如信商”,并提出依靠商人力量“實行永久之抵制”。
這次違背清政府禁令的運動持續半年之久,展示了本土商人的集體力量和社會使命感,這是近代商人首次以一個階層的方式登上政治舞臺的標志性事件。同年,上海成立了中國商人所組織的第一個體操協會,之后其被改組為具有半軍事化特征的“商團”,成為其它許多通商口岸,包括廣州、汕頭、天津、漢口和松江商團的典范。1906年,朱葆三、虞恰卿、傅筱庵等人發起成立的華商體操會,也是一個武裝團體,有槍支彈藥,以求自衛,主要成員是商人,經常在四明公所開會。到民國元年上海各業和商團共有20個,人數約有2500人。
商會對社會改革和推進所發揮的作用,已經超越了單純的商務活動,他們的活動范圍從安裝路燈、倡導鍛煉體魄的體育運動到組織商團。1905年10月成立的以上海商務總會為依托的上海城廂內外總工程局,承辦了所有馬路、電燈以及城廂內外警察一切事宜,這是上海試行地方自治之始。
1907年以后,上海商會受到預備立憲公會鼓動,主辦了一系列關于商法的討論。各商會派出代表團來上海討論這一問題,研究如何把自己組織成一個常設性的、全國性的商會聯合會。商會作為對地方和地區權威的支持形式,一直持續到20世紀20年代。
1919年辛亥革命爆發,大部分地區政權轉移幾乎兵不血刃,商人組織發揮的作用功不可沒。陳錦江認為,商會促使清朝政府倒臺的作用,遠較眾多商會領袖公開給予辛亥革命的短期支持要大得多。
學者一般認為,傳統商人組織可歸納為三種:
● 一是以血緣關系為基礎的親緣組織——商人家族;
● 二是以地緣關系為基礎的業緣組織——商幫和會館;
● 三是以業緣關系為基礎的業緣組織——行會和公所。
商會沖破了界限分明、壁壘森嚴的血緣、行業、幫派、地域限制,成為跨行業和不限籍貫的商業組織,這是歷史的一大進步。雖然早期商會是在官方授意下組成的,被視為受商部控制和指導的一種半官方機構,它對早期企業與社會經濟發展的影響早已超過了最初的預期。
另一方面,如果行業協會與商會要承接從政府及其事業單位轉移出來的、適宜于其履行的那部分職能,也要求行業協會與商會擁有自主治理的能力。這意味著政府轉型和商協會轉型需要齊頭并進。
這樣看來,鑒于中國的政府轉型仍然任重而道遠,行業協會與商會的改革也不可能一蹴而就,不會一帆風順。但毫無疑問,中國將迎來商會發展的黃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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